无锡开放大学档案利用制度
一、本校教职工利用一般档案资料,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,并填写《档案借阅登记簿》。
二、校外人员利用本人的学籍、学位档案,须持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书或毕业证复印件,说明利用目的后,方可登记利用。委托他人办理的,被委托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、毕业证书复印件。如毕业证丢失须持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。
三、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文书档案,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介绍信,由学校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批准,办理利用手续。查阅重要档案须报校长批准。
四、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。本校部门或个人需外借者,应经部门领导批准。校外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,须所在单位出具说明,报校长批准。
五、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、复制档案。确需摘抄、复制档案者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,可摘录和复制属开放范围的档案。
六、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换、批注、污损、折皱等。如发现上述问题,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。
七、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,到期后仍需利用的,应向档案室说明情况,重新办理借阅手续。退还档案时,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当面核点,确认无误后方可注销登记,如发现有缺页、缺卷等现象,应立即追查处理。
八、利用者借阅档案后,应办理退还手续,并认真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。
九、凡外出工作和调离本单位的人员,外出和调离前须归还所借档案,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。
十、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,每季度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。